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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挖断电缆致停电,3万斤鱼因供氧不足死亡,责任谁来承担?

法学小讲 2024年09月27日 17:52

航道局施工挂断电缆,

导致鱼塘意外停电,

鱼因水体缺氧大量死亡,

养殖户一夜之间损失惨重。

责任谁来承担?

近日,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

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。

(图片源自网络)

基本案情

林某向他人承包25亩池塘,主要养殖赤眼鳟鱼、黄颡鱼等。2023年6月2日19时,案涉鱼塘所在区域突然停电,直至次日10时才恢复供电。停电期间,鱼塘增氧机无法正常运作,水体溶氧不足,鱼严重浮头并大量死亡。经统计,此次停电故障共造成3万余斤鱼死亡,林某遭受经济损失约39万元,支出打捞死鱼作无害化处理费用4900元。经排查,停电原因为电缆被外力挂断,无法正常送电。林某遂诉至法院。

林某认为,停电时,某航道局工作人员正在故障点使用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,导致电缆被挂断。故障发生后,某供电局未积极履行抢修义务,延误抢修时机,直至次日上午才完成抢修并恢复送电。二者应对停电事故导致鱼大量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
某航道局辩称,不能仅凭工作人员在停电故障区域施工,即推定是工作人员挂断电缆导致停电,也可能是电缆自身质量问题引发停电。林某超过水体所能承受的范围养鱼,案涉鱼塘养殖密度过大,本就容易造成鱼缺氧死亡。但是林某未足量配备发电机,停电后也没有第一时间使用发电机发电恢复增氧机运作,延误了供氧时机,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,存在过错。

某供电局辩称,停电故障并非供电方原因造成,而是第三方外力破坏电缆引起,属于意外停电。故障发生后,供电方已第一时间通过短信向用户发送停电通知,抢修人员亦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,但由于地形复杂且故障点靠近水域,经评估夜间抢修安全风险大,不具备抢修条件,故决定先撤离故障点,于次日上午再次到场抢修并恢复送电。

法院另查明,由于案涉停电区域存在较高的施工安全隐患和线路外破隐患,2023年4月1日,某供电局向某航道局发出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》,要求某航道局整改并落实安全隔离措施,但未得到落实。除案涉停电事故外,2023年5月28日、6月4日,该区域先后发生2起因某航道局施工引发的停电事故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停电故障点位于某航道局施工区域,并且故障发生前,施工区域的高压线曾发生两次起火,发生第二次起火后即开始停电。经比对,停电故障点的电缆导线端口有明显的散股现象,区别于自然烧断的融合现象,表明电缆断裂为外力破坏所致。

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,某航道局的施工行为与案涉停电故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故对因停电造成鱼大量死亡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。林某作为水产养殖专业户,应对鱼塘养殖密度有明确的认知,还应掌握基本的停电应急防范措施。林某虽自备了发电机及增氧机,但在明知案涉鱼塘养殖密度大、对增氧机依赖性强等情况下,直至停电事故发生3小时后才启用发电机、增氧机对鱼塘进行增氧作业,且所启动的增氧机未能满足鱼塘增氧的需求,后续亦未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。因此,林某应对鱼塘损失承担次要责任。

某供电局发现停电故障后,第一时间履行告知义务和及时抢修义务,经排查故障当晚不具备抢修条件后,于次日上午及时抢修并恢复正常供电,已尽到安全保障供电的职责,与案涉停电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,无需承担责任。

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某航道局承担80%的责任,向林某赔偿经济损失31.2万元,并承担打捞死鱼无害化处理费用;林某自负20%的责任;某供电局不承担责任。

法官提醒

供电企业应当保证电网运行可靠、连续、稳定,但并非电力一旦停止供应,就完全由供电单位承担责任。如果电力中断是第三人的过错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,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时,对于鱼塘、禽畜养殖等容易因停电引起损失的产业,用电方应自备足够可靠的备用电源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,保证供电方间断供电时能立即投入运行。若用电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失扩大,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。

来源:人民法院报·3版、横州法院、南宁中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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